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局财务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财经政策、法规、制度,加强监督,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审计法》、《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加班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行字[2017]42号)、《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藏财行[2020]10号)及《关于规范拉萨市干部职工正常福利发放工作的实施方案》(拉委办发[2020]22号)等文件规定,本着依法依规严格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局机关财务管理要依法依规,坚持“统一管理,量入为出,厉行节约,严格审批,收支平衡,高效透明”的原则,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收支状况;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对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统筹安排各项资金,确保收支平衡;加强资产管理,杜绝资产流失。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等。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审批制度:机关经费开支严格执行分级审批制度。
第五条 财务管理的目标任务:局机关预算均衡控制,行政、业务(专项)经费预算收支平衡。
第六条 财务管理的监督审查:机关财务工作自觉接受财政、审计、 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局机关预算收入及各科业务经费均纳入局机关财务室统一管理,各项收入取得必须合法合规,及时入账,真实、准确核算反映,不得挪用、截留或坐支。单位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以及有关行政单位转入的各种奖金和补贴等资金。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支出审批权限。单笔支出在5000元(含)以内的,由科室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财务分管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的,由科室分管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单位行政一把手审批;2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的,由科室分管领导审核,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50000元以上的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支出审批程序。支出审批及报销流程:报销人(填单)→财务室审核→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科室分管领导签字→财务分管领导签字→单位主管签字。
第十条 支出审批责任。财务审核和审批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环节把关。原始凭证(即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注:大额资金、专项资金等须附会议纪要、合同、清单等相关文件),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一律不得报账,报销原始凭证须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字;发票没有明细的须附凭证附件;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的须附P0S机刷卡凭条。财务人员有权对不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会财务制度的开支及报销凭据予以剔除。
第十一条 差旅费 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学习培训的内控管理,建立健全出差、培训活动的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出差天数。局财务、分管领导及主管领导要严格控制差旅费预算,严格把关差旅费报销审核,任何报销手续不完备、要素不齐全、超范围、超标准、不合规的费用、无出差审批单的一律不予报销。经局党组批准干部职工到区外出差、培训等,可以按规定报销的,在返回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必须提交财务核算报账,严禁久拖不报。
(一)城市间交通费
局机关干部职工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培训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藏财行[2020]1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火车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
干部职工出差可在规定住宿费标准上限内自行选择入住宾馆(不分房型)。出差住宿费凭税务机打发票报销,住宿费上限为藏财行[2020]10号《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超支部分不予报销。
(三)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是指干部职工因公赴市辖区以外出差期间和培训人员路途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伙食补助按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不超过120元。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补助费需扣除会议、培训等主办方已解决伙食期间的天数。
(四)市内交通补助
干部职工在出差期间因公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含出发地或目的地往返机场、车站费用)。
出差人员由单位派车或在基层调研期间不产生市内交通费用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
第十二条 休假经费
(一)年休假包干经费在每年年初一次性发给干部职工,具体标准为东北(辽宁、吉林、黑龙江)12000元,东南(广东、广西、海南、福建)11500元;华北(北京、天津、山西、河北、内蒙)11300元;华东(山东、上海、江苏、浙江)11000元;华中(湖南、江西、湖北、安徽、河南)10800元;西北(陕西、青海、甘肃、宁夏、新疆)10300元;西南(云南、贵州、四川、重庆)10000元;拉萨6400元;日喀则、山南、林芝6700元;阿里、那曲、昌都7000元(拉委办发[2020]22号)。按夫妻一方发放休假包干经费需提供籍贯证明(人事档案第一页)和单位证明。干部职工长期休病假者,超过1年的(含一年),停发休假包干费,若本人身体好转返岗者可按照实际进藏交通合法正规票据报销一次单程路费。
(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带薪年休假路费参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4]87号),休假期间路费及食宿费等相关费用自理。临时工休假路费及食宿费相关费用自理。
(三)西部计划志愿者带薪年休假路费按照《关于印发<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西藏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藏团联发[2020]9号)文件执行。注:服务期为1年的,其按照火车硬卧、长途客车、动车和高铁二等座的标准凭票据实报实销;服务期为两年及以上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其探亲路费按照用人单位在岗正式干部职工标准由用人单位计发,或执行本单位正式干部职工待遇。
(四)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未休假有关事宜的通知》(藏财行[2020]3号)精神,鼓励干部职工正常休假、休满假,切实保障干部职工休假探亲的权益,除党委、政府特殊要求外,自2020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干部职工未休假补助制度。
(五)全体干部职工(包括公益性岗位、编外聘用人员、西部计划志愿者和临时工)请事假,事假费用全部自理。
(六)休假期间,如因工作需要返岗加班者,原则上安排在本年度补休。
第十三条 各类补贴项目及补助
(一)维稳值班补贴
根据《关于规范拉萨市干部职工正常福利发放工作的实施方案》(拉委办发[2020]22号)及《西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加班补助管理办法》(藏财行字〔2017〕4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按照单位值班安排和实际值班时间核定维稳值班补贴,维稳值班补贴按加班补贴标准执行,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连续值班3小时发放补贴45元,超过3小时每小时补助15元。根据全市维稳等级要求,带班领导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在岗带班连续3小时(含3小时)以上者发放维稳值班补贴。根据我局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和带班领导值班带班24小时,发放补贴不超过100元。
(二)加班补助
严格《中共拉萨市委办公室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规范拉萨市干部职工正常福利发放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拉委办发〔2020〕22号)文件执行,全体干部职工原则上不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加班,确需加班的,按要求填写加班审批表,并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确认后,按本规定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连续加班3小时以上的每人每次发放加班补助45元,超过3小时的每小时补助15元,每天加班补助最多不超过100元;全年加班天数最高计算时间上限为300天。
对出差、培训、会议和单位组织社会活动占用节假日的,不执行本规定。
(三)下乡误餐补助
严格按照藏财行[2020]10号《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文件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到市辖各县下乡、调研当天可以返回,但由于工作原因不能回本单位或家庭就餐的,按出差伙食补助的规定执行,早、午、晚误餐,分别按照不超过日伙食补助费120元标准的20%、40%、40%给予补助,即:早餐24元、午餐48元、晚餐48元。(注:下乡人员原则上自行用餐,凡由县(区)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必须主动交纳伙食费;下乡一天内返回的仅发放午餐误餐补贴,连续下乡的第一天发放午、晚餐伙食补助,第二天起至返回日按120元/天发放下乡误餐补助)。
(四)住房租房补贴
未在单位分配周转房(包括房改房、公租房)的干部职工,每人每月住房租房补贴标准为:科(办)员290元;副科级310元;正科级或具有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330元;副县级或具有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370元;正县级或具有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400元;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不满25年的普通工人参照科办员标准执行;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参照副科级标准执行;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参照正科级标准执行。双职工任何一方分配有周转住房(包括房改房、公租房)的,不再享受此补贴。(拉委办发[2020]22号)
(五)伙食补贴
在编干部职工每人每月发放300元伙食补贴(拉委办发[2020]22号)。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编外聘用人员每人每月发放100元伙食补贴。西部计划志愿者每人每月发放200元伙食补贴。
全体干部职工(包括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编外聘用人员和西部计划志愿者)长期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伙食补贴,产假期间不享受伙食补贴。
新录用公务员、事业人员和西部计划志愿者,从入职次月开始发放伙食补贴。新调入公务员、事业人员从第二年开始发放伙食补贴。
新聘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编外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后从次月开始发放伙食补贴。
干部职工违反《拉萨市经信局考勤、请休假及值班制度》(拉经信党发[2021]3号)文件相关规定的,局财务按照拉萨市经信局办公室每月底出具的通报文件予以扣除伙食补贴。
伙食补贴由财务人员造册,每季度发放一次。
(六)通讯补贴
科级干部及以下干部职工:正科实职每月195元,其他人员每月130元;县级干部: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300元,其他人员每月200元;工勤人员每月130元。(拉委办发[2020]22号)
给予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编外聘用人员和西部计划志愿者每人每月100元通讯补贴。
全体干部职工必须保持电话24小时电话畅通,如存在电话不通,按照局办公室出具的通报扣除当月通讯补贴。
全体干部职工(包括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编外聘用人员和西部计划志愿者)长期休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产假期间不享受通讯补助。
新录用公务员、事业人员和西部计划志愿者,从入职次月开始发放通讯补贴。新调入公务员、事业人员从第二年开始发放通讯补贴。
新聘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编外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后从次月开始发放通讯补贴。
通讯补贴由财务人员造册,每季度发放一次。
(七)工龄补贴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编外聘用人员工作满一年后,根据年度考核情况,考核合格并续签劳动合同的,从工作满一年后的第一个月开始在原有工资的基础上增加100元。
第十四条 公务运行用车维护费用和驾驶员管理
(一)公务用车维修费。机关车辆实行定点修理,所有车辆的维修保养,须事先填写《机关车辆维修单》,由办公室核准维修项目及金额后,报分管领导审核,按照经费支出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维修,尚未审批的修理项目,驾驶员不得私自外出修理,凡未经请示或未填写派修车单私自修车的,修理费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二)公务用车油料费。车辆加油实行计量登记,油料用量按里程数开票计算。具体标准为:3.0L以上大排量越野车每百公里25公升,城市越野车、轿车每百公里18公升;油料实行油料总卡加油制,机关车辆加油时,需办公室负责管理油料的同志与驾驶员一同前往进行加油,由办公室工作人员和驾驶员一同填写《加油登记表》并签字,每次加油打印加油凭证,办公室负责油料同志负责按月将加油凭证与财务票据核对。
(三)公务用车保养费。所有车辆原则上实行每50000公里换胎一次,每5000公里换机油一次,每10000公里四轮保养一次,每行驶50000公里时对空滤、汽滤进行清洗。初驶车辆,按有关新车规定磨合行驶,行驶10000公里后,更换变速箱和差速器润滑油等;车内坐垫套、脚垫等根据磨损度由办公室核准报请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更换,更换的旧坐垫套及脚垫由办公室进行统一收回。
(四)洗车、停车和补胎费。每车每月按200元的包干标准发放洗车、停车和补胎费,洗车、停车、补胎费每季度发放一次,由财务人员造册,经财务分管领导签字后统一转账发放。(注:驾驶员休假期间停发此补贴,因事假、病假等原因不在岗的情况不发放此补贴)。
第十五条 购置办公用品、办公耗材费用
(一)大件办公用品实行政府采购。如办公家具、电脑(台式、笔记本)、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碎纸机、照相机、录像机、投影仪等设备,按照《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财资字〔2014〕7号)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藏财采办〔2020〕20号)精神,由各科室按实际需求提出申请及预算清单,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报主要领导签字审批,将审批结果报局办公室汇总,统一按政府采购程序购置。未超过50万元的,由局办公室协调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进行询价采购;50万元以上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按规定程序采购配备。同时财务室做好资产的登记和核销工作,确保账实相符。
(二)小件办公用品及耗材实行定点采购。由局办公室选择3家以上供应商进行集中询价,确定入围供应商名单,提交局长办公会确定后实行定点采购。各科室领用办公用品时,到办公室填写办公用品领用表后领用。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与使用,严格按照按照《拉萨市经信局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试行)》(拉经信党发〔2020〕18号)执行。
(一)办公室是局机关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对局机关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要指定专人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员,固定资产管理员将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分项登记、编号,建立财产管理卡片。
(二)建立局机关固定资产台帐制度并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台帐一式两份,一份由办公室保存,一份由资产使用科室或个人保存。 固定资产按照“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进行管理。分配给职工个人使用的办公桌、椅和其它公物,由职工个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凡分配给各科室使用的固定资产,科室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机关工作人员调离本单位时,必须将借用或领用的设备等归还,并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签字清账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否则由管理人员负责追回或赔偿。
(四)财务室负责将每年购置的固定资产登记录入固定资产系统。
第十七条 慰问经费
(一)非工会会员慰问
1.非工会会员生病探望慰问费。局机关全体非工会会员干部职工、局系统退休人员生病住院的,慰问标准:均为300元。一年内同一病种限慰问一次。
2.非工会会员去世探望慰问费。局机关非工会会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局机关退休人员及配偶、子女去世的,一次性慰问标准500元。
(二) 退休人员、驻村工作队和困难群体慰问
根据《拉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拉萨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慰问经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藏财字[2020]2号)文件及《西藏自治区离退休干部慰问暂行办法》(藏老干通[2020]1号)文件规定执行。
1.每年“三大节日”期间慰问局机关退休干部职工一次,每人慰问金800元,慰问品300元执行。无需召开座谈会和发放慰问品的活动,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不予安排座谈会和购买慰问品费用。
2.每年慰问局机关驻村(居)工作队不少于4次,对驻村工作队的慰问一年内不得超过3000元。
(三)机关工会会员慰问
根据《关于转发<西藏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拉工发[2019]67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以下慰问:
1.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藏历新年)。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生活必须品,预算每年1500元/人,每人每次慰问标准不得超过300元。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劵,标准为年300/人。
2.结婚、生育慰问。工会会员在结婚、符合政策的生育,可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
3.生病住院慰问。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应给予看望,一般住院病人给予不超过800元慰问金,危重病人给予不超过1000元慰问金,一年内同一病种限慰问一次。
4.去世探望慰问。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可给予一定金额慰问金,发放标准为会员去世给予1000元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给予不超过800元慰问金。
5.退休欢送。工会会员经组织批准退休离岗,可组织座谈会予以欢送,座谈会可购买适当水果干鲜等食品,同时发放不超过500元的物品。
第十八条 培训费
局机关培训费开支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费办法》藏组发[2020]84号文件执行。
(一)举办培训应坚持先有预算、后办培训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审批计划组织实施。培训费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和伙食费和城市交通费等。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次年区内培训计划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备案。区外培训班次按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审批才能组织开展。
(二)培训天数要求。区内培训天数原则上控制在7天以内(含报到离会),培训人数原则上控制在100人以内;赴区外培训时间(含往返)一般不超过15天。
(三)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
1.区内培训综合定额标准
单位:元/人∙天
干部级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资料、交通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地厅级(旺季) |
400 |
120 |
50 |
20 |
590 |
地厅级(淡季) |
300 |
120 |
50 |
20 |
490 |
县处级(旺季) |
350 |
110 |
50 |
20 |
530 |
县处级(淡季) |
250 |
110 |
50 |
20 |
430 |
科级及以下(旺季) |
300 |
100 |
50 |
20 |
470 |
科级及以下(淡季) |
200 |
100 |
50 |
20 |
370 |
注:淡旺季时间根据自治区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旺季为5月1日至10月9日,淡季为10月10日至次年4月30日。
2.区外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干部级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资料、交通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地厅级 |
400 |
150 |
70 |
30 |
650 |
县处级及以下 |
340 |
130 |
50 |
30 |
550 |
3.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标准的上限,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的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5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离会时间,报到和离会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工作单位在培训地的原则上不安排食宿费。
(四)师资费。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县处级及以下干部、副高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地厅级干部、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省部级干部、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为4个学时。其他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五)北京与江苏人才与智力援助资金使用规定。 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援合作地区干部人才来京培训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京援合办发〔2017〕14号)和《关于调整江苏省对口支援拉萨市人才与智力援助经费标准的通知》(拉组发〔2017〕198号)执行。
(一)北京:集中培训和岗位锻炼为550元/人/天(含食宿费、场地费和培训资料费),超过30天的培训和岗位锻炼,按标准的70%控制,师资费为2000元/天(不含报到和撤离时间)计算,往返交通费由单位承担。
(二)江苏:集中培训为550元/人/天(含食宿费、场地费和培训资料费),超过30天的培训,按标准的70%控制,师资费为2000元/天(不含报到和撤离时间)计算,岗位锻炼经费标准为280元/人/天,往返交通费由单位承担。
(三)专家进藏:交通费按票据实报实销(按6000元/人预算),食宿费按400元/(人•天)预算。
(四)本地培训:本地集中培训经费标准为370元/(人•天),不需安排住宿的人员经费标准为120元/(人•天)),各项费用之间调剂使用。工作单位在培训地的原则上不安排食宿。
第十九条 三公经费
(一)公务接待费
1.公务接待费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本级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行〔2020〕9号)文件规定执行。
2.公务接待经费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工作餐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含高寒缺氧地区辅助医疗用品、民族地区礼仪用品等)。
3.严格按规定审核接待经费开支,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禁止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4.公务接待中一般不安排工作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经费从本单位接待经费中列支。工作餐用餐标准按被接待人数核定,每人每次(天)不得超过150元。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 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不得安排高档菜肴、酒水,严禁提供香烟等用品。
(二)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费及运行费“三公”经费预算,不挤占单位正常经费、专项经费,严格按照藏财预字[2014]5号文件要求,控制“三公”经费支出,确保“三公”经费零增长。“三公”经费 每半年公开一次。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管理 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项目经费支出严格执行《市经信局“三重一大”制度》,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第二十一条 奖励经费 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充分发挥奖励的激励作用,根据公务员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局工作实际,每年底对公务员、事业人员和工勤人员、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编外聘用人员、西部计划志愿者和临时工进行考核,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一次性奖励人民币800元。
第四章 借款
第二十二条 为了加强内控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原则上任何人不得向财务借支、借款,因特殊原因要向财务借款,需单位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并写明借支情况。
第五章 票据、印章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收款票据、印章应分别指定专人管理,即管章的不管票据、管票据的不管章。票据领用时要进行登记。出纳人员在收到款项时,必须按款项的内容开具票据(除财政正常经费拨款无需开票外),并严格按规定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作废的票据(一式三联)应同时加盖“作废”章,保存备案。财务专用的公章、名章和支票,由会计和出纳分别保管,超出正常业务范围用章必须事先请示领导批准。
第六章 财务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规范资金管理
一、规范现金管理
(一)下列范围可使用现金
1、符合现金支出规定的日常小额支出。
2、1000元(含1000元)以上开支对公资金账户必须由财务进行转账,原则上减少以现金方式进行结算。
(二)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
二、严格财务报销
(一)出纳员应按规定权限审核付款凭证、原始凭证,待报销凭证齐全后再办理相关业务,未经审批签章或未按规定权限审批的,不得经办业务。
(二)各类经费支出的票据应在当月内报账,原则上不得跨月。
(三)出纳员要及时与会计人员核对账目,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财务人员必须按本制度范围,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
第二十五条 财务会计每月及时向局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汇报资金使用情况。财务人员必须做到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每月按时报送各类相关报表,保证财政资金的按时到位,为工作的正常运转提供财力保障。
第二十六条 局分管财务领导为局财务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对局财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向财务主管领导和局党组汇报财务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 财务人员要做好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登记,杜绝国有资产流失。机关全体干部职工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登记、统计工作,爱护公物。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局行政办公室(财务室),根据工作实践和相关文件规定,需对本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的,届时提交党组会议研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以上规定在执行中,若区市有新的政策文件出台,与此规定内容不相符的,按新的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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