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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梦创拉萨”扶持双创中介服务机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8-20 11:55
来源:拉萨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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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工信发〔2018〕18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培育和发展我市双创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完善我市管理体系、自主创新体系,加速对市场服务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中共拉萨市委办公厅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拉萨市“两创示范”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拉委厅发〔20185号)等文件精神,培育和壮大我市双创中介服务市场主体,强化中介服务对创业创新的支撑作用,结合拉萨实际,特制定“梦创拉萨”扶持双创中介服务机构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双创中介服务机构“梦创拉萨”扶持资金是指市“两创”办安排的用于扶持我市双创中介机构提档升级、促进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梦创拉萨”扶持资金)。

资金扶持对象

(一)本办法所指的双创中介机构是指为我市创新创业载体内提供专业服务以支撑和促进创新创业载体发展的机构,它主要从事法律咨询、工商税务代办、产品设计、财务咨询、商业策划、资产评估、品牌营销等开展资源配置、决策和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对政策、各类创新创业主体与市场之间的知识流动发挥重要促进作用,能够有效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化解风险、加快载体整体功效服务机构

(二)本办法扶持的对象是指在我市创新创业载体内的中介服务机构,专门为双创载体内的小微企业、创客提供优质、专业的服务,注册地、经营地税收在拉萨市且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章  申报要求与扶持措施

扶持支持措施

资金扶持。根据双创中介机构的规模、提供的服务、产生的效益、规范的程度等原则评定,从各园区、各县(区)择优评选出优秀的双创中介机构,每家给予一次性支持经费10万元。

扶持申请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扶持经费

1.机构成立1年以上;

2.具有开展业务所需要的办公条件和设施固定的经营场所面积一般不小于50平方米,有稳定的服务对象和专家咨询队伍;

3.独立法人机构人员在3人以上;

4.有明确的服务流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

5.具有专业服务网站,有能力提供线上线下咨询服务;

6.双创中介服务机构能对自主开发的服务产品进行推广应用、功能升级,累计服务创新创业载体内企业不少于20家,目前应有服务载体内不少于10家企业用户(以签订的服务合同为准),每年开展形式多样的专业服务活动,有实际促成中小微企业交易的业绩。

7.上年度营业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并提供上年度在本地缴纳税款证明。

8.与我市“两创示范”创新创业载体机构签订2年以上合作合同。

申报“梦创拉萨”中介服务机构资金扶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梦创拉萨”中介机构扶持资金申报表(详见附件1

(二)附件材料

1.事业、社团法人登记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主要业务骨干的学历、职称、荣誉证书复印件;

4.2年机构的主要合作伙伴和服务对象的名称、数量、合作内容简表目前正在服务的企业用户服务合同复印件;

5.业绩证明材料,近2年机构主要服务项目的合同和服务收入证明(发票、税票等),开展各项咨询、服务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独立法人机构须递交上年度资金平衡表、收益表,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审计报告;

7.双创中介专业服务网站域名;

8.服务业绩证明材料:近一年内本机构主要服务项目的合同及服务收入证明、推广国家或地方计划项目、推广行业或为载体开展服务等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9.以上材料请各申报单位将文本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第四章  申报及审核程序

梦创拉萨中介服务机构资金扶持的评定程序

(一)材料受理:在下发文件所规定的期限内受理申报材料,过期不予受理。

(二)材料初审:园区经发局、县(区)工信局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我市各载体内中介服务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以红头文件加盖公章择优向市工信局推荐。

三)评审:根据申报情况,“两创”办会同市工信局、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各园区经发局、县(区)工信局推荐的申单位进行现场评审、考察分类打分择优确定扶持对象经是两创办审定,并公示一周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按照相关程序拨付扶持资金(具体工作由市工信局牵头)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支持经费主要用于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各项服务,提升条件装备、数据库建设,信息费用,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以及举办各种中介活动等。

第九条拉萨市工信局、财政局对评定后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备案。

第十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服务机构不予支持:

(一)服务业绩、服务能力差

(二)管理不善,连续2年经营收入下降,并出现亏损的;

(三)在经营过程中因造假、帮助他人造假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受到查处的;

(四)因从事的经营活动违法受到投诉或被诉讼,被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或败诉的。

第十一条  经费使用违反市工信局、财政局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的,一经发现,由市工信局、财政局按原支持渠道追回经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实施至201812月31日。

责任编辑:中小企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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