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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众创空间认定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8-20 11:42
来源:拉萨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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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工信发〔2017〕17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拉萨市创业创新生态环境,有力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加强对众创空间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拉萨市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拉委厅发〔201740号)、《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实施方案》、《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引导、支持和规范拉萨市众创空间建设和发展,不断改善和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小微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结合拉萨市实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功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拉萨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条 支持鼓励拉萨市各类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条 拉萨市“两创示范”办负责对全市众创空间建设进行规划管理、业务指导以及市级众创空间的认定与管理(具体由拉萨市工信局会同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各园区经发局、县(区)工信局会同科技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的众创空间进行管理指导。

第五条 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市级众创空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市级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符合全市区域发展战略、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要求,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能够平稳运营,可持续发展;具备专业的运营管理机制,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服务流程,服务质量有保证,服务台帐清晰,具有丰富的创业创新服务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本市注册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主体成立并实际运营3个月以上(对运营不到半年的载体机构在申报资料中提交财务季度报表),有相对稳定的场地和供电、供水、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

(二)建设运营的众创空间场地面积应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须在5年以上,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众创空间的场地面积应相对独立,不得与其他机构的场地面积重复。其中,众创空间的公共办公区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80%,并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众创空间通过减免租金为创客或创业团队提供创新创业场所,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简式餐饮、公寓等硬件设施。

(三)众创空间聚集的创客不少于10人或引进创业团队不少于8个,均需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

(四)有专业的运营管理团队,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拥有至少2名专职管理人员且至少1名具备1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创业服务等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创业辅导师;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辅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融资、培训等服务。

(五)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入驻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商务秘书和联系人制度、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报告和开放披露制度等。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等相关活动。整合并链接社会资源,与高校、科研院所或行业组织及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紧密合作,充分结合线上线下方式,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全方位、专业化服务。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七条 拉萨市众创空间认定奖励政策

(一)支持改建、扩建众创空间。引导和支持县(区)园区、高校院所、企业等多元主体,利用闲置厂房、闲置房屋等潜在场地改建、扩建为众创空间的,对其为提升孵化能力实施场地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设施购置等发生的费用,经核定,给予费用总额的20%不超过500万元补贴。按照“两创示范”工作任务,对市直部门改扩建的创业创新载体经市“两创示范”办审核后,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二)支持新建众创空间。对园区、县(区)和社会资本新建的众创空间,经核定,按20/平方米给予补贴;对市直部门通过立项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资金新建的众创空间,按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

(三)支持众创空间提档升级。被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的载体机构满足本办法的第六条之规定,视其发展规模、服务水平、运营机构素质以及在孵企业的数量,分别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运营补贴;(其中:建设运营的众创空间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30万元运营补贴;‚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60万元运营补贴;ƒ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100万元运营补贴);被认定为自治区级、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600万元的经费补贴。

(四)对众创空间的房租补贴。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的众创空间,按不超过160/平方米/年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年不超过200万元;市(直)单位租用场地由市“两创示范”办核定后,给予全额补贴,鼓励市(直)部门与县(区)、园区共建。

(五)支持引进众创空间建设。对新引进的国内知名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来拉萨市建设众创空间,建成并运营一年后根据众创空间投资总额的3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补贴。

(六)其他补贴。对众创空间提供创客(创业团队)免费使用宽带达到100M以上带宽的,按照其年宽带资费的50%给予补贴,每年不超过5万元。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申报程序

(一)申请材料:

1、拉萨市众创空间申请表(见附件2);

2、营业执照或社会组织、社会团体证明文件;

3、场地面积及证明材料;

4、管理制度,创客、创业团队名单及服务协议等证明材料(见附件3);  

5、上年度众创空间活动及服务内容一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6、上年度的审计报告,新成立无年度审计报告提供当年财务报表,法人与财务负责人签字;

7、年度建设计划。

(二)申请。拟申请单位按照申请条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向所在地园区经发局、县(区)工信局提出申请。

(三)推荐。园区经发局、县(区)工信局会同科技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初审,并将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报送市工信局。

(四)审核。市工信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市科技、市人社、市工商、市统计、市商务等7部门并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共同赴现场核查,通过“评分”的方式审定拟认定的众创空间名单。

(五)公示。将拟认定的众创空间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

(六)认定。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查不成立的,由市工信局报市“两创示范”办研究审定后,认定为拉萨市市级众创空间并授牌。

第九条 市级众创空间奖励资助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照要求填写“拉萨市众创空间奖励资助申报表”并向所在地园区经发局、县(区)工信局提出申请;

(二)园区经发局、县(区)工信局会同科技等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工信局;

(三)市工信局受理奖励资助申报后,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察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两创示范”办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划拨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配套奖励政策与拉萨市其他“奖、免、补、贴”政策内容重叠的,只能选择其一,企业不能重复申报,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违规、违法,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消命名和授牌,收回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拉萨市“两创示范”办(拉萨市工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截止日期为20181231日。

责任编辑:中小企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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