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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工信局(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22 21:50
来源:市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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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拉萨市工信局(国资委)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惩治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强化局(委)党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管国有企业党委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区党委、区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科室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局(委)党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目标管理,与发挥拉萨城市首位度作用、实施拉萨市“五大战略”和我局(委)各项工作任务紧密结合,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机关和企业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经济工作、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和监督责任,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局(委)党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局(委)党组书记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企业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组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机关各科室要在履行部门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职能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承担相应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控制各类会议,整顿会风工作,按照区、市纪委的要求,结合工信局、国资委实际,对有关制度的完善、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政策法规科负责协助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

(三)考核分配科负责在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和综合考核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在重大决策责任追究中,对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提供情况,并进行纠正或协助纪委调查处理。负责在指导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中,对企业在收入分配中存在的违纪、违规,损害出资人利益等问题,提出预防及治理的意见和建议;对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兼职取酬有关规定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

(四)统计评价科负责在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认及日常财务监管和清产核资工作中,对发现企业存在的管理上的漏洞和不廉洁问题,提出预防和治理的意见及建议;负责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工作。

(五)产权管理科负责在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股权)转让、重大资产处置等工作中,对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侵害国家所有者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提出预防及治理的意见和建议。

(六)企业改革科负责在市属国有企业结构调整、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资产重组、企业改革改组改造等工作中,对发现的涉及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提出预防及治理的意见和建议。

(七)政工人事科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党员、职工进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宣传教育;企业领导人员执行厂务公开制度的督促检查;负责全面了解企业领导人员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负责执行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负责机关及市属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年度考核;负责组织人事纪律的监督执行;并及时与市纪委纪检组沟通。

(八)根据区、市相关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及时按照部门职能明确责任单位。

第七条  局(委)党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组会议和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局(委)党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职工及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

(三)根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围绕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中心工作,从建立和完善机制入手,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进行必要的廉政谈话;

(六)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规定,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八条  局(委)党组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九条  局(委)党组应当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科室、各国有企业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十条  对各科室、各国有企业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工信局、国资委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情况及时向局(委)党组报告。局(委)党组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问题,提出纠正建议,必要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有问题的,对企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函询、谈话并限期纠正;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问题,责成企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与本人谈话,并限期报告纠正情况,必要时也可进行诫勉谈话。对发现的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要组织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局(委)党组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  局(委)党组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进行评议。

第十四条  局(委)党组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市纪委。

第十五条  局(委)党组应当结合本系统实际,建立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不履行应负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有本制度第十六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八条  本系统领导干部有第十六条所列情形,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  局(委)党组领导班子、本系统领导干部具有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条  局(委)党组领导班子、本系统领导干部具有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一条  企业领导班子、领导人员违反本办法或者有关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市工信局(国资委)、市纪委、监察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领导干部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工信局(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各科室、各国有企业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未落实的局(委)机关各科室、国有企业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拉萨市工信局(国资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

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局(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制度,根据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由局(委)党组成员、机关党委成员组成。必要时,机关中层干部和监管企业主要负责同志可列席。

第三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由局(委)党组书记担任,党组书记外出或请假期间,由主持工作的党组成员履行组长职责;

第四条  学习的主要内容: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党的群众路线相关知识;

2.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

3.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精神、文件、领导讲话;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管理知识等;

5.事关拉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规划、政策以及市委要求的相关内容;

6.本职工作需要的各方面业务知识。同时,结合实际开展形势任务教育。

第五条  学习方式:

1.分散自学。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坚持以自学为主,中心组成员要制定学习计划,认真做好读书笔记,撰写心得体会,由机关党委负责检查。

2.集中学习。集中学习时间每月至少一次,全年不得少于12天。学习内容及专题发言人由局(委)党组研究确定,由主持人对集中学习情况进行小结。作专题发言(讨论发言)的同志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按要求准备好书面发言材料。集中学习会的会务等工作由机关党委负责。

3.专题辅导。围绕一个主题,采取听报告,收看电教片等影像资料等,加强理解学习内容,把握精神实质。

4.专题讨论。针对理论学习中的重点问题,党委政府工作及工信、国资工作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展开专题讨论,提出解决对策。同时总结好的经验和交流学习体会,达到互相启发,共同提高。

第六条  学习要求:

1.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把理论学习与统一思想、驾驭全局,进行科学决策、改造主观世界紧密结合起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学以致用,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执政能力;

2.制定年度学习计划。每年年初,机关党委要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做到长计划,短安排,根据形势要求,及时调整学习内容;

3.严格学习纪律。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集中学习专设签到本,由个人亲自签到,不得代签;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需事先向局(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请假,并及时告知机关党委备案。机关党委年终将对中心组成员每年的学习出勤情况进行通报;

4.开展调查研究,撰写理论文章。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调研活动,完成撰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或理论文章12篇,由政工人事科收集、整理上报有关部门;

5.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统一使用局(委)下发的自学笔记本和集中学习记录本,以备调阅、考核。

第七条  学习考核

在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述廉中,每个中心组成员要汇报和检查自己的学习情况。将理论学习特别是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拉萨市工信局(国资委)党组党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内容

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前提下,所有党内事务都应向全体党员和群众公开,实行“阳光党务十公开”:

1.党组织及成员的基本情况、主要职责和工作计划;

2.党组织工作会议、文件、决定、决议和主要内容;

3.党组织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4.党组织换届选举情况;

5.党组织和党员考核奖惩情况,包括党内争先创优、评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情况,及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

6.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情况;

7.民主评议党员情况;

8.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9.党组织和党员开展结对帮扶、救灾捐助、献爱心、为民办实事情况;

10.党组民主生活会、中心组学习、干部考察考核、选拔任用等党员干部群众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党务公开的程序

1.制定公开方案;

2.提出公开的内容。党务公开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提出拟公开的具体内容、形式、范围和时限;

3.公开内容的审核批准。党务公开工作直接责任人将拟公开的相关内容提交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讨论、审议并通过,由领导小组组长审定批准,确定公开内容。

4.收集和反馈意见。党务公开后,由党务公开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收集、整理党员群众对公开内容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给党组织,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将处理和落实情况进行再公开或多次公开。

第三条  党务公开的形式和时间

(一)主要形式。针对不同内容确定公开的具体形式、范围和时限。一是适宜在党内公开的,通过有关会议、下发文件、定期通报及电话等形式公开内容。二是适宜对全社会公开的,可通过互联网、党务公开栏等形式公开。三是通过公告、简报进行公开。

(二)时间要求。党务公开的形式和时间应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1.长期公开。即党务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管理制度、审批事项、办事机构、经办人等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内容;

2.定期公开。即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公开。

第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拉萨市工信局(国资委)谈心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反腐败建设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特制定以下谈心谈话制度。

一、谈心谈话的目的和作用

建立干部谈心谈话制度,是发扬我党关心、爱护干部的优良传统,是加强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腐败的有效方法。通过谈话达到沟通思想、消除疑虑、联络感情、惩戒错误、增强团结、激励斗志、奋发工作的目的。

二、谈心谈话的范围和对象

局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各监管企业的主要领导。并对提拔人员开展任前谈话,对触犯党纪、法律法规的人员开展诫勉谈话。

三、谈心谈话的内容和要求

谈心谈话的内容重点是:一是了解干部的思想、工作、个人重大事项等情况,听取基层干部各种问题实际困难的反映。二是听取基层干部对上级和班子建设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三是对职务任免,工作调动和班子不协调、工作责任心不强或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及时进行谈话,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谈心谈话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负责谈话的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谈话对象,必须因事因人制宜,真正把握思想脉搏,及时掌握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进行启发教育。一般情况下,要求每年谈话至少二次,也可以结合干部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前后,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汇报等进行。

在下列情况下,应及时谈心谈话:一是发现领导班子和干部思想作风方面的问题要及时谈话提醒,防微杜渐。二是干部之间、班子内部出现不协调的苗头,要及时谈话,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三是在干部工作中遇到较大困难和挫折时要及时谈话、鼓励,提高他们克服困难的信心和勇气。四是干部职务任免、工作调动,要及时谈话,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并帮助处理好有关具体问题。五是对触犯党纪、法律法规的人员开展诫勉谈话。

四、谈心谈话的方式和方法

谈心谈话采用分级负责的形式,也可根据情况由党组按职责分工进行,局(委)党政主要领导检查谈话制度的落实情况。谈话可采取请上来,走下去的方法,一般以个别方式为主;也可根据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谈话人必须作好书面记录备查。负责谈话的领导要关心和了解谈话对象的思想、工作等情况,增强谈心谈话的针对性、有效性,做到在思想上帮助,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工作热情,激励广大干部奋发进取,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推进拉萨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多作贡献。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拉萨市工信局(国资委)机关党员干部

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增强党员干部的党性,提高党员干部的能力,净化党员干部的心灵,培养党员干部群众情结,推动党员干部下基层常态化长效化,制定我机关党员干部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 

一、设立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各领导于工作日接访,听取基层党员干部群众心声、意见和建议,能解决的当场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做好解释工作;不能解决的做好说明;不属于本单位的及时告知来访人,并做好与相关部门联系工作。信访接待领导要将一些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及时转告相关领导。

二、开展党员公开承诺。每年年初开展党员公开承诺活动,每名在职党员围绕创先争优、联系和服务基层群众、发挥表率作用等方面作出承诺,承诺事项由机关党委审核把关,并签订承诺书,在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每年年终结合党员民主评议,开展述诺评议点评活动,进一步激发党员干部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确定固定的联系服务对象。每个机关工作人员要联系一个企业,每月下基层企业时间不得少于10天,为基层企业和职工办实事每季不得少于1件。每个党员要确定固定1名“创先争优强基础惠民生”活动联系点联系服务对象,每名党员各联系联系点1名群众。如遇党员工作变化,机关党委应及时进行调整,指导做好衔接和联系服务工作。做到定期走访沟通。与联系的群众“结对认亲交朋友”,密切党群关系;征求意见建议。每季度至少收集并反映一次联系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帮助维护其正当权益。重要事项应及时征求联系群众意见。     

四、开展“谈心交心”活动。领导班子负责同志与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相互之间、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负责同志之间、科室负责人与科室党员同志之间均要开展谈心交心;谈心交心要作好记录,由主动谈话人或会议主持人作记录,并进行谈话整理,存档备查。通过“谈心交心”活动,针对党员干部职工在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因人而异的灵活方式,体现组织的关心、指导和帮助,想方设法开展帮扶解困与激励提升活动,健全和完善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形成共解难题、共创业绩的工作合力。

五、走访慰问党员干部。党员干部要深入基层,走访慰问老党员、老干部和困难党员,了解他们的所想、所盼、所急、所需、所忧、所怨,虚心听取他们对工信、国资工作的意见建议。通过走访慰问,大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自治区、拉萨市的重大决策部署,开展形势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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