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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申报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申报 职权编码: 5LSGXJ QT-3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经信局 咨询电话: 0891-6503985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条 中央财政预算应当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
【自治区部门文件】《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企字〔2013〕176号)第六条第二款 工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范围,印发年度工作通知,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项目申报工作指导文件的要求,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的申报工作。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向同级工信和财政部门同时申报。第二十四条 各地(市)工信局会同财政局对申请企业的进行筛选后,提出本地区拟支持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将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申报材料分别报送自治区工信厅、自治区财政厅。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提供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符合申报条件的,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上级区工信厅进行审查。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主管部门的反馈意见。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条件的初审材料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材料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因未严格履行申报职责造成迟报、漏报、误报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或变更初审转报程序和条件的;
5、在材料审查转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接受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