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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业节能的监督监察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工业节能的监督监察 职权编码: 5LSGXJ QT-1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经信局 咨询电话: 0891-6387528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3号,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对工业节能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督。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

2.未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的;

3.未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部门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3号)第四十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业节能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企业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