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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年检初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年检初审 职权编码: 5LSGXJ QT-2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经信局 咨询电话: 0891-6387528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信部令第30号)第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初审机关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年检初审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年检材料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符合年检资格条件的,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上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主管部门的反馈意见。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初审材料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年检材料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因未严格履行初审职责造成迟报、漏报、误报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或变更初审转报程序和条件的;
5、在初审转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追责依据: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信部令第30号)第二十四条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