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定期限: | |
职权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年检初审 | 职权编码: | 5LSGXJ QT-2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经信局 | 咨询电话: | 0891-6387528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信部令第30号)第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初审机关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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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年检初审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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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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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信部令第30号)第二十四条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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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