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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考勤、请休假及值班制度

发布时间:2021-12-22 12:27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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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拉萨市委员会关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的实施细则》(拉组发〔201320号)、《中共拉萨市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干部请销假制度的通知》(拉委厅发〔201181号)、《中共拉萨市委组织部 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病假管理工作的通知》(拉组发〔201468号)、《中共拉萨市委办公室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规范拉萨市干部职工正常福利发放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拉委办发〔202022号)、《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办法》(拉委办发〔201966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487)、《关于印发<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西藏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藏团联发[2020]9号)等相关精神,通过实践和制度执行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结合拉萨市经信局实际,特制定印发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拉萨市经信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含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编外聘用人员、西部计划志愿者和临时工)。

第二章 考勤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上下班考勤登记工作。

第四条 严格执行上下班时间:夏季作息时间上午:9:3013:00,下午:15:3018:30;冬季作息时间上午:9:3013:00,下午:15:3018:00

第五条 迟到、早退 上班(下班)迟到(早退)5分钟以上、10分钟以内,按迟到(早退)登记1次;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按迟到(早退)登记2次。每日迟到(早退)时间累计达30分钟,按旷工半天处理;每日迟到(早退)时间累计60分钟及以上的,按旷工1天处理。

第六条 旷工 全体干部职工未经批准无故不到岗,一律按旷工处理;参加会议和下乡、下企业人员,由科室负责人向负责考勤工作人员备案,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 考勤工作人员与考勤监督员于月底、年中、年底将考勤情况进行汇总,并报考勤分管领导签字后,在全局范围内通报。

第三章 假制度

第八条 请假、休假程序

(一)市管县级干部填写《拉萨市领导干部外出审批表》,其他干部职工(含编外聘用人员、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西部计划志愿者及临时工)请假需填写《拉萨市经信局干部职工休(产、事、病、续)假审批表》,层层报批后送办公室备案。全体干部职工假期期满后必须向办公室销假。市管县级干部向办公室销假后由办公室向市委组织部销假。

)一般干部职工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科室负责人批准,科室负责人须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报办公室备案;2天由科室负责人审签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分管领导需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汇报;2天以上(不含2天)由分管领导审签意见报局主要领导批准,交接工作后方可离岗。

西部计划志愿者请假1-2天的,由我局按以上程序审批;3-10天的由由我局按以上程序批准后报拉萨市项目办审批;10天以上由我局按以上程序批准后由西藏自治区项目办审批。

)科级干部职工请假1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并向局主要领导汇报;请假2天及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审签意见报局主要领导批准,交接工作后方可离岗。

(四)市管县级干部请假按照市委组织部相关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假期时间自离岗之日起计算,请假、外出的时间计算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拉委厅发〔201181号)

)全体干部职工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岗,一律按旷工处理。有正当理由(特殊情况)不能按批准时间返回岗位的须提前三天办理续假手续(附相关证明),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返回岗位应及时按照程序进行销假。无故不返岗或开具的相关证明弄虚作假,没有批准续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 事假

(一)全体干部职工(含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编外聘用人员、西部计划志愿者和临时工)申请事假(含公休日和节假日),未享受本年度休假的,先安排休假,已休完本年度假期的,确因特殊原因需要申请事假的,一次请事假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全体干部职工(不含西部计划志愿者)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

(二)在编干部职工、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编外聘用人员、临时工事假累计超过30天(含30),当年未休假的不再安排休假,当年已休假的次年不再安排休假;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期间,事假1年累计超过20天(含20天)的,不再享受休假,休过假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在余下的志愿服务期限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0天,否则不予批准。

(三)全体干部职工(含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编外聘用人员、西部计划志愿者和临时工)1年内事假累计超过5天(不含5天)以上者(除婚假、丧假、陪护假),在次年执行休假天数中扣除实际请事假天数,并按10/天扣除伙食补助。

第十条 病假

(一)全体干部职工申请病假,需同时出具二级甲等医院病历(藏医及中医如无病历须提供挂号单(复印件、照片)和处方签病假证明和休养证明;住院需出具二级甲等医院住院证明及出院证明,如无以上相应证明材料,均按事假处理。病假(不含住院)年累计10天(不含10天)以上按10/天的标准扣除其伙食补助。

(二)干部职工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需要长期离岗治病或休养的,先由本人提出病假申请,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详见第八条)。干部职工连续病假六个月后未能按时返岗的需重新提交相关手续,具体审批程序同上(参照(拉组发〔201468号)执行)。

(三)干部职工申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由本人填报《拉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审批表》,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由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局办,由局办根据相关政策和制度提出意见后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批准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并备案(参照(拉组发〔201468号)执行)。

(四)干部职工病假期满,必须按时返岗,并由本人填报《拉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销假审批表》,同时出具相应二级甲等医疗机构的出院证明,向局办履行销假手续(参照(拉组发〔201468号)执行)。

(五)对弄虚作假休病假的工作人员,休病假的时间按旷工处理,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处理。

(六)干部职工病假2个月以内的,发放原工资。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以下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放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放原工资。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以下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旧病复发休病假的,其病假期间工资照发。(参照(拉组发〔201468号)执行)。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不再享受当月伙食补助及公务通讯补贴。

第十一条 出差

干部职工出差(考察、培训、学习),先填写出差审批表,按程序审批完毕后,交办公室备案。出差可报销差旅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凡领导批准出差、休假及调动安置等,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干部职工出差或外出考察、培训、学习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按照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执行。机票报销必须附登机牌。

干部职工利用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因个人原因需绕道到其他地方办理私事,产生的所有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休假

(一)各科室年终根据次年工作安排,科学拟定本部门人员次年休假计划。全体干部职工(含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编外聘用人员、西部计划志愿者和临时工)须严格按照上年度拟定计划轮流休假。若休假计划与现实工作发生冲突,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调整休假计划。

(二)正式干部职工休假。①当地干部(不含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籍人员结婚的)假期为30天;②进藏干部和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籍人员结婚的当地干部,科级及以下干部假期为40天;③市管干部按照市委组织部批假单执行。休假天数包括休假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当地干部(不含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籍人员结婚的)路途补助为:昌都、阿里地区5天,那曲地区日喀则、山南、林芝地区3天,拉萨无休假路途;进藏干部职工和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籍人员结婚的当地干部休假路途补助统一为7天。

(三)新分配的干部职工,一年试用期转正后享受休假待遇。新调入干部职工调入当年不享受休假,从第二年享受休假待遇,包干经费从次年开始发放。

(四)军队转业、退伍人员,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假的,出具原单位开具的未休假证明,由调入单位统筹安排;已休假的,从次年起享受休假待遇(藏政发〔200347号),包干经费从次年开始发放

(五)已休产假的干部职工(含公益性岗位和临时工)休假管理。女干部职工已享生育产假的,取消当年休假,从次年起安排休假。

(六)西部计划志愿者休假。①服务期为1年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其探亲假时长为20天,往返路途为10天。②经批准延长为2年期(3年期)的西部计划志愿者,探亲假时长及往返路途时间与科级正式干部职工相同。(藏团联发[2020]9号)。

(七)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编外聘用人员和临时工休假。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工作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3年的,籍贯为区内的休假时间为20天(含路途时间),区外的为30天(含路途时间);工作满3年及以上的,籍贯为区内的休假时间为30天(含路途时间),区外的为40天(含路途时间),休假路费和食宿费等相关费用自理(藏政发〔201487);临时工工作满一年后从第二年开始每年可享受30天(含路途时间)的休假待遇,休假路费和食宿费等相关费用自理。

(九)干部职工休假原则上不得跨年度计假或补假(拉组发〔201320号)。因工作原因,不能正常按期休假的,需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经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可以按期跨年休假。干部职工年度休假审批原则上截止日期为本年度1225日。

(十)已休假的干部职工,因工作原因需提前返岗或休假期间需回单位加班的,经局领导同意,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年度内安排补休。

第十三条 婚假、丧假、陪护假。在编干部职工(不含公益性岗位、编外人员、西部计划志愿者和临时工)凡在领取结婚证一年内办理婚礼的可请婚假,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去世可请丧假,婚假、丧假时间为当地干部(不含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籍人员结婚的)10天、进藏干部或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籍人员结婚的当地干部15天;生重病住院治疗需陪护的可申请陪护假,陪护假一年不超过2次、一次不超过15天(拉委办发 [2019]66号)。

第十四条 产假和陪产假。①在编干部职工产假。根据《西藏自治区生育条例》,凡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每胎享受一年产假(含法定产假和产假期满后的当年休假),男方因配偶生产,可提出陪护假申请并附配偶生产住院证明复印件,每胎享受30天护理假(不包括在年度休假内)。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②公益性岗位、编外人员和临时工产假。对领取《结婚证》并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编外聘用人员和临时工,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天产假;妊娠2个月内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假期;妊娠2个月(含2个月)以上终止任娠的,享受30天假期。生育产假期间的路费和食宿费等相关费用自理,生育医疗费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由本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销。在生育产假期间,继续享受公益性岗位和编外聘用人员政府补贴,临时工享受临时工工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藏政发〔201487)

第十五条 驻村轮休 驻村工作队员驻村一年可轮休7天。

第四章 值班考勤

第十六条 办公室每月初拟出值班表报分管领导签字后执行,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做到按时到岗,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一)值班人员不得迟到、早退、脱岗,并保持通讯畅通,并按照第二章上下班考勤制度执行。

(二)值班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班、找人代替值班或无故不值班。擅自调班、找人代替值班或无故不值班,均按旷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三)带班领导严格按照全市维稳等级要求带班,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及时处理带班期间的各项工作;及时督促检查值班情况,负责对值班人员进行考勤。值班驾驶员应听从安排、服从指挥,随叫随到,保持通讯畅通。

(四)维稳带班领导、值班人员轮休

维稳重要节点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夜宿单位并值班24小时第二天可享受半天轮休,如第二天为节假日,则不安排轮休(注:维稳值班给予相应轮休的不再发放值班补助)。

(五)发放补贴

按照单位值班安排和实际值班时间核定维稳值班补贴,维稳值班补贴按加班标准执行,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在岗连续值班3小时的发放补助45元,超过3小时的每小时补助15元,值班24小时补助最高不超过100元。

第五章 集体活动考勤

第十七条 拉萨市经信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含公益性岗位、编外人员、西部计划志愿者和临时工)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主题党日、义务劳动、集体学习、工青妇活动等集体活动,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集体荣誉感,充分发扬团队协作精神,遵守活动纪律。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不服从领导安排,或出现迟到、早退的,均按旷工处理。

第六章 下乡出差、培训学习及驻村

第十八条 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含公益性岗位、编外人员和西部计划志愿者)经单位批准下乡、出差、培训、学习、驻村等均视同出勤,由科室负责人向负责考勤工作人员备案,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七章 奖惩机制

第十九条 办公室负责干部职工考勤登记工作,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检查干部职工在岗情况,每月、年中、年底对考勤、请休假、值班情况情况进行汇总通报,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一)全体干部职工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通讯不畅者取消当月通讯补助,因通讯不畅影响工作的将视情况作相应处理。

)每旷工1次扣除其1月伙食补助,旷工2次扣除2个月伙食补助,以此累计,情节严重的,根据《公务员法》全体干部职工全年连续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5天(含5天)或累计旷工超过10天(含10天),年终考核为不称职;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含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因事假、病假、旷工和通讯不畅等被扣除的伙食补助、通讯补助用于补贴加班人员的加班补助。

)考勤情况作为年度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与年度评先评优直接挂钩。年内病假累计20天(含20天),事假累计15天以上(含15天,婚假、丧假、陪护假除外),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年内出现旷工情况,不论天数均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四)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充分发挥奖励的激励作用,根据公务员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局工作实际,每年底对公务员、事业人员和工勤人员、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编外聘用人员、西部计划志愿者和临时工进行考核,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本制度20211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和政策变化需对本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的,届时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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