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期限: | |
职权名称: | 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及销售许可的监督检查 | 职权编码: | 5LSGXJ JC-1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经信局 | 咨询电话: | 0891-6387528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信部令第30号)第三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十九条:各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进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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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对民爆物品安全生产及销售许可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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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 2.未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的; 3.未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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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信部令第30号)第二十四条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工信部令29号)第三十五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部门工作人员在销售许可的受理、审查、颁证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受贿、渎职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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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