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对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职权编码: | 5LSGXJ CF-2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经信局 | 咨询电话: | 0891-6387528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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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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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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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行政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五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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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