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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以及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的工业企业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以及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的工业企业的处罚 职权编码: 5LSGXJ CF-1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经信局 咨询电话: 0891-6387528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3号)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用相关设备、警告、罚款等,并向社会公开:

(一)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的;

(二)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

(三)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的;

(五)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11.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2.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部门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3号)第四十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业节能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企业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