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对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以及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的工业企业的处罚 | 职权编码: | 5LSGXJ CF-1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经信局 | 咨询电话: | 0891-6387528 |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3号)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用相关设备、警告、罚款等,并向社会公开: (一)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的; (二)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 (三)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的; (五)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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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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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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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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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