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
职权名称: | 对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职权编码: | 5LSGXJ CF-4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经信局 | 咨询电话: | 0891-6387528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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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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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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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五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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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